参保人员在市内异地就医可即时结算,并统一缴费标准、报销比例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建立并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逐步实行医疗、生育保险管理“五统一、一调剂”,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实施风险调剂金制度。
这意味着,即日起,100多万参保人员可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看病或买药,只要持有“社会保障卡”,就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医保待遇,就医者无须垫付现金,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社会统筹支付部分将由医院与参保地进行结算,逐步实现“同人同城同待遇”。
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逐步统一政策标准,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统筹年度、统一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人员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局每年统一发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从今年7月1日起按下列费率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至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市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3%缴纳。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统一待遇水平
据悉,统一的政策带来统一的待遇,城镇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统一为800元
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统筹待遇,其中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特殊病门诊、住院统筹等。
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即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同一结算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具体报销标准为: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85%;二级医院不低于90%;一级医院不低于95%。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此外,统一实行大病二次补偿制度,由各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基金结余情况制订补助方案,报各市(区)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生育保险】
统一支付标准
自然分娩定额统一为2000元
用人单位统一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全市执行统一的支付项目,分为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医疗费用三类。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发生生育费用时即可享受。
全市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后婴儿夭折的)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0天计算发放,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对参保女职工流(引)产的发给1个月生育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生育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
男职工或女职工参保的,其配偶未就业的,该配偶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其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未按规定缴满12个月时待其缴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费用报销。